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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 . .
一、建议修改为:获财政补助的项目、平台、人才、奖励等(以下简称:“项目”),其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是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单独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负责所承担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到业财融合,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国家明确承担单位为责任主体。 专款专用和单独会计核算有单位建立内控制度规范。 业财融合需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落实,不做硬性规定。
- 关于开展2024年度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 .
对企业承担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自筹经费可包括申报当年起的前期研发投入);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50%;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在市区的,项目资助的财政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在县(市),由县(市)财政自行负责。 支持山区五县揭榜立项项目攻关,每年单列不超过10个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由市财政予以资助。 项目实施期限自项目申报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年。 采用按榜单申报的方式,择优立项。 申报单位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企业。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设施 . . .
各级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补助标准按当年度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执行。
- 【政策速递】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尖兵”“领 . . .
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26县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对口帮扶专项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可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50%。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 .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部署要求,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 zj
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2 倍;由 高校院所、新 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 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 型研发机构、医 疗卫生机构等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20%。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 . .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补短板”建设的实施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 . .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2013-2020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2 3万亿元;2021年,在中央本级支出继续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预算3227亿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 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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